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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108年端節慰助金
  • 發布單位:金門縣烈嶼鄉公所

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108年端節慰助金

作業須知

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108年端節慰助

金,自即日起於本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受理申請,金門縣政府民政處提醒符合「戶籍現設籍金門縣」、「戰地政務終止前(81年11月7日)曾設籍金門縣累積滿10年、年滿16歲者」之鄉親,倘於108年6月7日端午節當日前年滿55歲,自即日起可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於108年5月24日下班前以「親自辦理」、「委託他人辦理(需填妥委託書)」、「郵寄(雙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信封上請註明「申請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等方式逕向本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

金門縣政府民政處表示,倘鄉親係於「民國43年6月8日以後出生及民國53年6月7日以前出生者」,尚未申請者,應於108年5月24日前完成申請作業,倘未及於108年端午前14日申請者,將自下一節次(108年秋節)起發放慰助金,敬請鄉親特別注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另本慰助金完成初次申請後,符合資格者次節不用再次申請,縣府將於每年春節、端節、秋節各核發慰助金新臺幣12,000元,惟如果查有於各節前年滿65歲、死亡、戶籍遷出本縣等情事者,縣府將撤銷其發放資格,戶籍遷出並經撤銷發放資格者須俟遷入本縣後再重新申請。

金門縣政府民政處亦請鄉親特別留意,因本慰助金發放年齡至64歲止,年滿65歲並已申請本慰助金者(本節次為民國43年6月7日前出生),民政處將自發放名冊中逕予剔除,鄉親應於年滿65歲之日起,儘速依據「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規定,另行洽本縣各鄉鎮公所社會課請領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

如對本慰助金相關申請作業有所疑義,請洽以下聯繫窗口諮詢:

各聯繫窗口及服務電話:

金門縣政府    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王志仁、翁月梅、陳柏嘉、莊凱倫、洪麗姿、鄭雪明、何珮榛

電話:082-318823轉62130

金城鎮公所  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2號

吳恬玫、陳彥蓉    電話:082-325057

金湖鎮公所  地址:金門縣金湖鎮林森路2號

洪能碧、陳錦燕    電話:082-332528

金沙鎮公所  地址:金門縣金沙鎮環島東路1段112號2樓

陳文雯、黃素萍    電話:082-352150

金寧鄉公所  地址:金門縣金寧鄉仁愛新村1號

李錫正、翁心儀    電話:082-325610

烈嶼鄉公所  地址:金門縣烈嶼鄉西路60號

洪怡萍              電話:082-364503

烏坵鄉公所  地址:金門縣大坵鄉大坵村1號

楊雅琦            電話:082-666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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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