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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節配售酒 各鄉鎮購酒派送期程敲定
  • 發布單位:金門縣烈嶼鄉公所

發布日期:2021/05/10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110年端午節配售酒,購酒日期將從5月10日起至5月16日為止,由金城鎮率先展開配售作業。
  金門縣政府經已召開110年端午節配售酒研商會議,敲定各鄉鎮購酒派送期程,依序為金城鎮(配售日期5月10、11、12日)、烈嶼鄉(5月11、12、13日)、金沙鎮(5月12、13、14日)、金湖鎮(5月13、14、15日)、金寧鄉(5月14、15、16日),各鄉鎮派送期程均為期三天。
民眾持提貨單至寧山庫提領酒品,應於提貨單簽名或蓋章始得辦理提領。本計畫戶籍作業基準日定為110年4月16日,符合資格之民眾於本縣間辦理戶籍遷出、遷入,應於該日戶籍所在鄉鎮村里申購。烈嶼鄉請鄉公所調查各村里需求量,並指定交貨日期、地點及接收人員,函送金酒公司辦理酒品托運交貨事宜,所需托運費用由金酒公司負擔。烏坵鄉因地理位置關係,交通不便,該鄉配售作業援例辦理。
  縣府財政處指出,110年端午節家戶購酒的配售酒品為「一公升五十三度特選金門高粱酒」,採取整打銷售不拆解,一打(兩箱)共計有十二瓶(每瓶單價為新台幣四百元),一打總計新台幣四千八百元。
  另其他機關團體如因公務需要,縣府得核定配售數量,其配售價格並得視各機關團體情況,按本計畫配售價格加計一成。
  財政處說明,依據「金門縣110年端午節配售酒實施計畫」,凡於110年6月14日(含)前年滿20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無不符合配售資格者,取得配售資格:
  (一)自106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連續設籍本縣者(即連續設籍滿4年以上),取得一般配售資格。
  (二)106年6月14日前曾設籍本縣,於109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期間連續設籍本縣,且於本計畫配售日截止前檢具戶籍資料經鄉鎮公所認證者「逾期不受理」。但下列情形無須申請認證:1.出生地為金門。2.身分證字號第一碼為英文字母「W」者。
  (三)符合本計畫配售資格縣民之配偶或直系卑親屬,於109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期間連續設籍本縣,且於本計畫鄉鎮配售日截止前檢具戶籍資料經鄉鎮公所認證者「逾期不受理」。
  (四)符合本計畫配售資格縣民之外(陸)籍配偶,與該符合配售資格縣民實際結婚登記滿一年以上,且居留地址為本縣,並於本節鄉鎮配售日截止前檢具配偶戶籍資料與居留證經鄉鎮公所認證者「逾期不受理」。
  (五)符合110年春節配售資格之外籍人士,於110年4月16日(戶籍作業基準日)與其縣民配偶已離婚或其縣民配偶已死亡,仍合法依親居留本縣,且於本計畫鄉鎮配售日截止前檢具資料經鄉鎮公所認證者「逾期不受理」。
  (六)自109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設籍且實際於本縣工作均連續滿一年之縣民,於110年5月17日至5月21日期間檢具申請表、設籍及工作證明文件,經縣府財政處認證合格者「逾期不受理」(詳細送件時間及應檢附文件詳該處網頁公告),合格名冊於審核完成後另行公告於該處網站。
  下列對象不符合配售資格:
  (一)經戶政事務所依法將其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或虛設戶籍者。
  (二)於110年6月14日「大陸配偶結婚登記滿7年、外籍配偶結婚登記日滿5年」未設籍本縣且未於申購日完成設籍或放棄原屬國籍,或未向社會處申請並認證通過者。
  (三)於110年4月16日(戶籍作業基準日)仍屬通緝犯身分者。
  (四)凡走私、產製假酒或侵害商標權等影響金酒公司商譽或市場銷售之犯罪嫌疑人,縣府將立即取消該人員配售資格至法院有罪、無罪確定判決時止,或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時止;另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有罪者,除上開停售期間外,金酒公司將停止其三年之配售資格,犯罪情節重大者(包括但不限於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之侵權累犯),縣府將永久註銷其配售資格。
  另其他配售資格:(一)各鄉鎮村里長加配2份。(二)各鄉鎮民代表加配1份。(三)各鄉鎮鄰長協助宣導加配1份。(四)各鄉鎮調解委員加配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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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