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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嶼鄉公所補助鄉籍運動員參加運動競賽
  • 發布單位:金門縣烈嶼鄉公所

烈嶼鄉公所補助

鄉籍運動員參加運動競賽實施計畫

108年6月21日汝社字第1080007721號函

一、目的:為鼓勵本鄉優秀運動選手代表本鄉參加各項運動競賽,為鄉爭光暨倡導全民運動風氣。

二、主辦單位:烈嶼鄉公所

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個人參賽者需現設籍於本鄉。

以團體參賽者,需一半以上選手現設籍於本鄉。

補助人數依報名表實際報名選手人數而定(包含領隊及教練)。

團體參賽之「領隊」、「教練」、「選手」須為該比賽參賽選手或相關訓練人員。

參賽隊名請取為「烈嶼鄉OOO」(例如:烈嶼鄉風雞超跑),請勿直接取名為「烈嶼鄉」或「烈嶼鄉公所」。

四、獎勵補助項目:

餐費(以比賽期間每餐補助之原則):每人/早餐50元、中餐80元、晚餐80元

服裝費:每人最多以500元為限。

防護用品或訓練用品:於比賽前購置比賽相關訓練用。

    (個人及雙人賽每場次以1,000元為限,團體賽每場次以2,000元為限)

雜支:購置藥品、飲用水、運動飲料及營養品等。

  (賽程期間,每日每人最高補助100元為限)

交通費:往返台金交通補助費,僅限機票費(依實核銷)。

住宿費:每人每日最高1,400元整(比賽場地於本縣者不得申請)。

五、補助經費:個人賽每場以3,000元為限,雙人賽以6,000元為限,3人以上團體賽以15,000元為限,上列補助皆以於國內比賽為原則。

六、欲申請選手補助者請於比賽前2週,檢附本所選手補助申請表、該項競賽報名表等相關資料,俾利本所補助申請流程,逾期者不予以補助。

七、核銷注意事項:請於比賽結束後2週內,檢具發票或收據(抬頭:金門縣烈嶼鄉公所)、照片(最少4張)、領據、匯款帳戶影本等相關資料辦理核銷。

八、本所舉辦之各項競賽,不得提出申請。

九、年度預算用罄即停止補助。

十、本實施計畫經核准後實施,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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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