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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建築產業對抗疫情 建照及雜照延限1年
  • 發布單位:金門縣烈嶼鄉公所

協助建築產業對抗疫情 建照及雜照延限1年

發布日期:2021/06/03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重創各行各業,建築產業也不能獨免,為讓業者有更充分時間完成建案,避免工程延宕衍生執照失效問題,縣府再次祭出建照及雜照建築期限自動增加1年措施(見圖),凡建築物於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領得金門縣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或建築工程已申報開工至110年12月31日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仍為有效者,准其建築期限自動增加1年。
縣府指出,金門位處離島,營建材料均仰賴大陸及台灣進口,加上疫情影響,缺工問題嚴重,為協助建築產業度過疫情衝擊,縣府在109年5月1日公告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期限自動增加1年。但最近國內疫情仍然嚴峻,產業缺工料情形持續,縣府再次依建築法第53條及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公告建築物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領得金門縣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者,或建築工程已申報開工至110年12月31日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仍為有效(即仍在竣工期限內)者,除了業者得依建築法第53條規定申請展延外,並准予自動增加建築期限1年,無須另行申請;但經縣府勒令停工且未同意復工者,不得適用。
縣府說明,適用109年5月1日公告自動增加建築期限之案件,仍得適用本次公告,亦即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領得金門縣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自動增加建築期限1年;建築工程於109年12月31日前領得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已申報開工且至110年12月31日仍為有效者,併計109年5月1日公告增加之1年建築期限,共計增加2年建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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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