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114年秋節慰助發放作業規定」、申請表件、新聞稿及宣傳圖稿等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二、114年秋節(114年10月6日,以下稱本節次)慰助發放作業,本節次符合申領資格之年齡區間為「民國49年10月7日以後出生及民國59年10月6日以前出生」。
三、本節次分二階段發放,第一階段為114年7月4日(本節次基準日)前申請,並於7月25日、26日日由村里辦理提貨單發放;第二階段為7月7日至8月29日補申請,並於9月10日至12日由鄉鎮公所辦理提貨單發放。於領取提貨單後至金酒公司換領酒品,期限至114年11月17日止。故本節次基準日僅為第一階段造冊之用,申請本節次慰助之期限得至8月29日。
四、請各戶政事務所第一階段於7月10日前;第二階段於9月4日前完成查對以下區間資料函送本府,俾利複核:「第一階段自114年5月9日起至114年7月3日止;第二階段自114年7月4日起至114年8月28日止,死亡、遷出、遷入、住址變更及死亡未申登等登記戶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