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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門縣烈嶼鄉景點門票收費標準

金門縣烈嶼鄉景點門票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金門縣烈嶼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觀光景點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充裕使用管理維護及清潔經費,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所。

第三條

烈嶼鄉各景點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烈嶼鄉各景點收費標準

                                                單位:每人/新臺幣/元

票別

沙溪堡

勇士堡及

鐵漢堡

青岐港

(解說服務)

文化館

麒麟山

全票

30元

30元

50元

50元

20元

優待票

15元

15元

25元

25元

10元

1、外縣市持有學生證之在學學生。

2、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或持有年滿六十五歲之身分證明者。

3、全國軍公教員工、私立學校教師及因公撫卹之遺族適用之。

團體票

25元

25元

40元

40元

15元

適用二十人以上之團體。

套票

全票120元

優待票60元

團體票100元

1、可於購買當日參訪烈嶼鄉各景點1次。

2、持有本套票如有當日未參訪之景點不另予退費。

3、本套票僅限購買當日使用。

免費

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免費參觀:

1、持有設籍於本縣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本縣各級學校之學生(應出示學生證)。

2、搭乘本鄉電瓶車及台灣好行金門大橋烈嶼線持當日票根或搭乘證明者。

3、身心障礙者(應出示身心障礙手冊)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

4、持有軍公教退休(役)證明或榮民證之人員。

5、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6、未滿六歲或身高120公分以下之兒童。

7、帶團參觀並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導遊證者或本縣陸團解說員、記者。

8、依志願服務法第20條相關規定,憑志願服務榮譽卡證明者。

9、持有電視台、廣播電台、報紙、雜誌社服務證明。

10、執行公務人員持有足資證明文件者。

11、其他經本所核定。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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