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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芋頭季系列活動-獎助遊客蒞鄉消費活動(含特約商家名冊)

112年芋頭季系列活動-獎助遊客蒞鄉消費活動計畫

壹、 活動計畫名稱:

貳、 計畫宗旨或目標:

參、 辦理時間:自112年10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

肆、 辦理地點:烈嶼鄉

伍、 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金門縣政府

二、 承辦單位:金門縣烈嶼鄉公所

三、 協辦單位:烈嶼鄉各商家產業。

陸、 活動內容:

一、 活動對象及參加名額:一般遊客(非設籍烈嶼鄉)。

二、 活動辦法:

凡於活動期間(112年10月1日至11月20日)至烈嶼旅遊之遊客,由本人攜身分證正本(未滿18歲以下之遊客無身份證者可出示健保卡)至本所指定地點購買烈嶼地區專用消費券(消費券限定烈嶼指定商家使用),滿額即贈送活動紀念品,每人每種紀念品限領取1次,不得重複兌換,數量有限,換完為止。

店家定義:需設籍本鄉具合法商業登記、合法公司登記、合法營業(稅籍)登記、合法民宿登記、合法團體法人(社團法人)等。

購買地點:本鄉文化館、沙溪堡遊客中心、青岐港地質小學堂、后麟步槍模擬射擊體驗館活動服務台。

(四)活動紀念品:

遊客購買專用消費券1,000元,可領取精美紀念品1個,購買專用消費券2,000元,可領取馬克杯1個,購買專用消費券3,000元,可領取紀念酒、酒杯、隨身碟三選一,各項兌換金額不得累計,每種紀念品每人限領取1次。

兌領之紀念品如為酒品限18歲以上遊客領取。

本活動提供之各項紀念品數量有限,送完為止,本所保留紀念品修改權利。

參與本活動之遊客,須配合活動規定辦理。

(五)參與本活動之遊客及商家業者,須配合本所規定辦理,查有不實者,本所將撤銷參與本活動資格,並追討損失及法律責任。特約商家須於112年11月30日前將資料送交本所核銷完畢。

1.  特約商家資格:需設籍本鄉具合法商業登記、合法公司登記、合法營業(稅籍)登記、合法民宿登記、合法團體法人(社團法人)等。

2.  核銷限制及核銷時間:

(1)  為獎助遊客蒞鄉消費並增加本鄉各產業經濟活絡及均衡發展,本活動核銷額度及上限依本鄉特約商家性質及營業項目略有不同;本次核銷額度上限依營業項目分三大類,第一類:旅宿業(客房數6房以上(含),金典民宿、這一村這一棧、成秀文旅)、特產業、餐飲業、便利超商等,活動期間可申請核銷金額新臺幣50萬元為上限(得分批或一次申請核銷)。第二類:旅宿業,客房數5房以下(含)申請核銷金額新臺幣30萬元為上限(得分批或一次申請核銷)。第三類特約芋農及非上列之行業別等,活動期間以新臺幣15萬元為核銷上限(得分批或一次申請核銷)。

(2)  核銷時間:於本所指定時間及地點辦理核銷,於每週一(10月16日、10月23日、10月30日、11月6日、11月13日、11月20日及11月27-30日以上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7時00分於本所辦理核銷;時間及地點如有異動,恕不個別通知,將公告於本所官網。

(六)消費券使用時間為發行日起至112年11月20日止。消費券限於本鄉各特約商家使用。

(七)消費券無掛名,恕不掛失、退款、不得兌換現金及找零,且經塗改、毀損即失效,本所保有活動修正之權利。

柒、 本活動如有未盡事宜,本所得隨時修正補充之,並保留活動調整、解釋之權利。

捌、 聯絡資訊:烈嶼鄉公所農觀課(金門縣烈嶼鄉西路60號),電話:082-36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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