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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芋頭季系列活動-樂遊烈嶼消費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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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芋頭季系列活動-獎助遊客蒞鄉消費活動計畫

每年10月為本鄉芋頭產季,且烈嶼鄉芋頭以「香、鬆、綿」遠近馳名,惟10月至11月為國內旅遊淡季,為提升本鄉芋頭產季旅遊人潮,本計畫透過「獎助蒞鄉消費活動」,吸引蒞臨本鄉之遊客採購消費券,促進鄉內消費,藉以吸引遊客人潮,帶動觀光產業商機。本活動期間自核定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符合資格遊客於期間內至本所指定地點購買活動消費券,滿額即贈送好禮。
* 辦理時間:自核定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 活動內容:
一、 活動對象:一般遊客(設籍烈嶼鄉民眾不適用)。
二、 活動辦法:
1.    凡於活動期間至烈嶼旅遊之遊客,於本所指定地點購買烈嶼地區專用消費券(消費券限定烈嶼指定商家使用),滿額即贈送活動紀念物,每人購買上限2萬元,委託代理(持委託人身分證件正本)購買上限2萬元。
2.    遊客購買專用消費券1,000元,可領取紀念品1份,滿3,000元,可領取紀念酒(0.3L)1瓶或滿千紀念品3份,滿1萬元則領取紀念酒3瓶(以此類推,活動期間每人購買上限2萬元、領取紀念酒上限6瓶)。
三、 購買地點:九宮碼頭遊客服務中心、本鄉文化館、沙溪堡遊客中心、勇士堡遊客中心、青岐港遊客中心、后麟步槍模擬射擊館活動服務台。
四、 活動紀念品:
1.    遊客購買專用消費券每組1,000元(共10張100元),可領取1份紀念品,買越多領越多。
2.    滿3,000元則領取紀念酒(0.3L)1瓶,滿1萬元則任選3瓶,依此類推(活動期間每人購買上限2萬元、領取紀念酒上限6瓶)。
3.    酒品限18歲以上遊客領取,未滿18歲者,請改領取其他紀念品。本活動提供之各項紀念品(酒)數量有限,送完為止,本所保留紀念品修改調整之權利。
五、 參與本活動之遊客及商家業者,須配合本所規定辦理,查有不實者,本所將撤銷參與本活動資格,並追討損失及法律責任。特約商家須於111年12月5日前將資料送交本所核銷完畢。
1.    特約商家資格:需設籍本鄉具合法商業登記、合法公司登記、合法營業(稅籍)登記、合法民宿登記、合法團體法人(社團法人)等。
2.    核銷時間:
於本所指定時間及地點辦理核銷, 10月21日、11月1日、11月11日、11月21日及12月5日,上午8時30分至17時00分於本所辦理核銷;時間及地點如有異動,恕不個別通知,將公告於本所官網。
六、 消費券使用時間為發行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消費券限於本鄉各特約商家使用。
七、 消費券無掛名,恕不掛失、退款、不得兌換現金及找零,且經塗改、毀損即失效,本所保有活動修正之權利。
八、 本活動合作消費商家如附表(視商家參與情形適時增減),商家收取消費券兌領現金之相關規定另行訂定。
* 本活動如有未盡事宜,本所得隨時修正補充之,並保留活動調整、解釋之權利。
* 聯絡資訊:烈嶼鄉公所農觀課(金門縣烈嶼鄉西路60號),電話:082-36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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