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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人員赴大陸管制修法
  • 發布單位:金門縣烈嶼鄉公所

軍公人員赴大陸管制修法

2019/07/15

記者:李增汪/綜合報導。 點閱率:449

 

 為強化現、退離職公務員及軍職人員赴中國大陸管理規範,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立法院7月3日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條之3、第91條修正草案。依總統指示方針,繼推動完成刑法外患罪、兩岸條例第5條之3、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安全法等法律之修正工作後,進一步落實建構「民主防護網」之配套法制。
 根據大陸委員會指出,上開兩岸條例修正草案,對於退離職人員赴陸許可管制期間,從現行原則3年,原服務機關得增減,修正為管制期間至少3年,原服務機關只能增加、不能縮減。其次,增訂許可管制期屆滿後之申報制度,對於相關機關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人員,於應經內政部審查會審查許可之赴陸管制期間屆滿後,得要求其赴陸前及返臺後,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相關申報對象、期間、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陸委會表示,對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或少將以上人員,及情報機關首長,這些對象是屬指標性人員,倘參與中國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亦即不能有向象徵中國大陸政權之旗、徽、歌為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妨礙國家尊嚴之行為),將處以罰鍰、停止或剝奪退休(職、伍)給與及追繳勳獎章。關於違法個案的處理,將會注重程序保障,務求嚴謹,個案認定須經原服務機關會同國安局、內政部、法務部及陸委會等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審認。
 此外,陸委會提醒,針對現行實務上,現職公務員及列管之退離職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提送意見反映表,為建立制度化的協處平臺及通報機制,本次修法也將其納入明確規範,以利遵循,相關通報程序將由內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陸委會強調,有關強化公務員赴陸的管理機制,政府始終秉持「對等尊嚴、健康有序」原則,營造健全兩岸交流環境。面對中國大陸持續不斷對臺的負面統戰分化作為,政府必須基於兩岸關係特殊性,對現、退離職公務員及軍職人員赴陸,作必要的強化管理,這次修法對一般國人,均不會產生影響,也不影響多數退離職人員赴陸從事一般性交流活動,同時亦可避免因交流失序而影響國家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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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7-16